尊敬的委托人:
您好!
感谢您投资我司作为资产管理人的“长城(天津)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(长城国融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)”(以下简称本资管计划)。委托人与我司已签署资管合同,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。现公告本资管计划合同已满足约定的生效条件,于2015年10月20日起合同正式生效。
我公司作为本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人,将恪尽职守,履行诚实、信用、谨慎、有效管理的义务,审慎处理计划的各项事务,强化管理,规范运作。
特此公告。
长城(天津)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
2015年10月20日